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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早前首次解釋《港區國安法》,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有關國安法研討會稱,全面準確實施國安法要把握好5點,其中提到人大常委會2020年制訂國安法時已賦予國安法凌駕地位及優先適用,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
在同一場合發言的律政司長林定國發言稱,必須警惕除《法律執業者條例》外很有可能其他涉國家安全現行法例需完善,必須盡早找出,並說未來政府檢視法例是否需修改或補充以符合國安需要,未來「必定會更積極、更主動」。
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目前除《法律執業者條例》,暫時未看到其他本地法律迫切要修改,認為談再修法言之尚早。
涉違國安法的黎智英獲准聘用海外律師後,港府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問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中僅提述國安法下特首及國安委權力。
夏:立法後只拘230人 濫捕「不攻自破」
夏寶龍昨在研討會致辭,無直接提及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但重提國安法下中央及特區政府的角色。他又說,國安法立法後僅230多人被捕,國安法大肆濫捕、隨意抓人內地審訊等說法「不攻自破」。
夏寶龍指出,中央對國家安全事務擁有完整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但考慮一國兩制特殊性及香港實際情况,國安法規定了中央特區「雙執行機制」。其中,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中央負責特區難以處理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又說人大釋法闡明賦予特區處理維護國安「具體問題的權力和責任」的立法原意。
倘遇新問題 國安委國安公署研解決
他指出,若執行國安法遇上新情况、新問題,國安委應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及時研究解決,重申國安委是中央在港設立專門機構,其他機構應配合、尊重及執行國安委決定。
特首李家超會後稱,國安委支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適當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問題。他又說,港府會全力推進,盡早就《基本法》23條立法。對於本港應主動研究修改什麼法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舉例,立法會可主動研究《刑事罪行條例》和《公安條例》細節,避免政府官司,或處理早前搜尋器Google國歌風波。
梁美芬:立會可主動研刑事例公安例
至於應否「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應按此方向修例,梁美芬則說可聆聽業界意見後討論,目前未有定論。
另外,林定國表示,除國安法55條、即中央直接行使管轄權外,本港法院對任何涉國家安全、本地法律引起的法律爭議享有管轄權。但他說,至今未有內地法律專家對國安法條文、尤其內地法律用語的詳細分析,相信可透過案例累積經驗。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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