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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17 , 單元18 , 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 主題2: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
【明報專訊】香港調解機制接軌國際,模式採用「促進式調解」,認可調解員皆接受過專業訓練,以中立角色聽取各方當事人關注的利益,助各方找出解決方案,調解過程亦要保密(見表)。香港調解會副主席馬嫊傃認為,香港的調解專業發展具一定基礎,在大灣區引入國際模式可助提升調解質素;但內地輸官司一方不需付勝方訟費,糾紛當事人調解意欲未必如香港大,故引入國際模式同時香港調解員也要適應內地調解文化。
馬嫊傃表示,「促進式調解」在英、美、澳洲等多地均有採用,獲國際認可,優點是可協助各當事人理解彼此利益,以此為出發點構想解決方案。馬說,認可調解員會與各當事人舉行調解前會面,以掌握衝突根源及各自期望;進入調解環節後,調解員會以中立角色協助各方當事人就方案達成共識。
內地敗訴不需付勝方訟費 調解意欲低
據馬觀察,內地調解未必依照上述模式,「內地律師第一句就會問『有沒有方案解決?』差太遠就不用調了,打官司」。馬嫊傃認為,雙方未了解彼此利益就直接談方案,會為調解構成困難,舉例貿易糾紛中,賣方未如約供貨或因原材料供應商出問題而非故意,又或供貨商急於追討貨款可能是要支薪而有短期周轉需要。「如果雙方是仇人當然很難談」,但若非如此,只要在互相了解的基礎上調解,便可得出「分期付款」等有效解決方案。
雖然期望將「促進式調解」引入大灣區提升調解質素,但馬嫊傃留意到香港與內地調解文化有異,引入時要適應融和。舉例在香港,當事人願意和解的重要因素除考慮訴訟勝算、官司歷時長,律師費亦是重要考慮;但內地打官司,敗方不需付勝方訟費,調解意欲降低,故在內地推動香港慣用的調解模式時,調解員要調整策略,例如更着重分析案件所涉利益、加快調解節奏等,以適應內地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