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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17 , 單元27 , 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 主題2: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

灣區熱搜:前海法院合作伙伴 稱灣區3套制度難定一尊 北上助跨境調解 港機構:破法律界限

02-09-2024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圖)目前與3間香港機構試點合作,由香港認可調解員提供跨境商事調解服務,若案件各方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書,要交由前海法庭作「司法確認」,以確立法律效力。(鄭律銘攝)

香港調解會兩名副主席盧上賜(左)及馬嫊傃(右)認為,調解除了有利商業各方日後繼續合作,亦可不受粵港澳三地法制不同的限制,值得在大灣區推廣,有利大灣區經濟發展。(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下稱前海法院)早前完成由港澳調解機構參與跨境商事糾紛調解「第一案」,為大灣區跨境調解機制邁出重要一步。負責調解該案的香港調解會副主席馬嫊傃,與另一副主席盧上賜接受本報專訪均預料跨境商業糾紛日增,而比起仲裁,以調解方式處理糾紛的雙方都是贏家,而且粵港澳三地法律制度雖不同,調解卻「沒有界限」,適合在大灣區推廣。明報記者 鄭律銘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覆,今年5月廣東省高級法院印發《關於吸納港澳調解組織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特邀調解組織的試點方案》,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前海法院為試點,首批調解機構包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香港調解會、香港和解中心、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其中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合作,後三家則與前海法院合作。

與港不同 前海法院可強制執行協議

據前海法院公布資料,首宗由港澳調解機構參與的商事糾紛案已調解,涉及一名香港借款人2014年向香港一間銀行借貸2000萬元,但未如期還款,雙方根據約定管轄,今年4月到前海法院處理糾紛,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後由前海法院委派香港調解會調解。

負責調解該案的馬嫊傃表示,自該案後香港調解會處理了多宗前海法院轉介的案件。她指出,於前海調解的最大不同是,當跨境商事爭議雙方同意讓前海法院審理,前海法院就有管轄權。若在香港,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後會簽署和解協議,若任何一方不依從會按毁約處理,要循訴訟追究;由前海法院管轄則多一個步驟,雙方簽署的協議要交予法院「司法確認」,如有人不遵從,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可直接頒令強制執行,增加協議法律效力,馬形容屬「突破」。

談到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區別,盧上賜解釋,調解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仲裁則具「對抗性」,仲裁員會決定「誰勝誰負」,對長期做生意未必是好事:「如果是調解,雙方都是贏家,生意可以繼續做下去,大家仍是朋友,仍是生意伙伴。」他補充,調解員的責任及技巧,是協助雙方找出解決辦法,由於方案是當事人構思,他們會更願意執行,「好過法庭判決再履行命令」。

港90年代工程爭拗多 屢用調解省時省錢

盧回顧早年作為測量師及工程師曾參與香港多項大型基建,複雜建築工程多爭拗,例如承建商與業主及分判商對員工合約的理解不同、地質問題引致延誤等,易生官司,後來發現解決爭拗的律師費及行政費非常龐大,故1990年代初多項工程均有引入調解以解決爭議。盧舉例,赤鱲角機場興建時有約七成至七成半工程糾紛獲調解,只有個別需訴訟,香港的調解機制及專業其後也逐步建立。

將香港經驗放諸大灣區,盧上賜認為在大灣區推動調解有重要意義。他形容,灣區各城市商業往來日增,爭拗若每每訴諸訴訟,將消耗很多人手金錢,以調解處理則可省卻精力,將資源發揮在經濟活動,而「不會讓爭拗拖住自己行」。

料跨境調解需求增 盼吸人才定收費標準

再者,大灣區涉及3套法律制度。馬嫊傃表示,跨境訴訟很多時對於採用何地法律未必有明朗答案,調解則可打破制度界限,只要透過梳理各方利益,以「合情、合理、公平、公義」原則得出各方同意的解決方案便可。據馬及盧觀察,內地與香港跨境調解需求趨增,不少商事調解涉及香港居民與內地人,亦有部分雙方均是港人但在內地有商業合作;而用到跨境商事調解的主要涵蓋借貸合同、股權、貨品買賣等爭拗。

展望調解專業未來在大灣區普及,馬嫊傃認為需循多方面着手。就調解員的專業持續發展,馬期望日後可就跨境調解服務確立清晰收費標準,吸引更多香港人才成為認可調解員;而由前海法院委派香港調解會跟進的案件,目前調解費用由法院支付。人才方面,就香港調解會而言,馬嫊傃表示正計劃就跨境調解服務建立名單,助當事人選擇合適調解員,期望能物色有經濟案件經驗而具質素的香港認可調解員納入名單;名單亦會具透明度,列出各調解員經驗、調解案件數量等,並按經驗設分級制。她稱,名單上的調解員會交由前海法庭批核才可接案件,而名單需時制訂,將適時公布。她期望,除前海法院外,相關人才庫長遠可進一步在大灣區其他地方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