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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26
【明報專訊】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支持促進和規范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教育部與海南省政府昨日聯合發布《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以往不同,《規定》允許境外大學和職業學校在海南獨資辦學,但僅限理工農醫類別,且須開設包括中國憲法與國情等內容課程。
中國自1995年開始,允許境外教育機構進入內地辦學;自粵港澳大灣區規劃之後,亦有香港的大學進入內地辦學。不過,此類辦學均是「合作辦學」模式,即必須有中方院校承辦參與。教育部官網昨日披露的《規定》,則允許境外大學和職業學校在海南獨資辦學。
境內外組織個人可供資參與
根據官方發布的「答記者問」,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及海南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和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海南自貿港辦學的特點是,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毋須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仍可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
《規定》適用的對象,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獨立設置的高水準大學、職業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辦學學科類別限於理、工、農、醫中的一個或多個學科。引進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品質和良好的業內評價。
除了可獨資辦學,與學校治理相關,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據《規定》第18條,「辦學機構依據章程自主辦學,可以參照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建立學術管理制度和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規定》還指出,審議決定辦學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辦學機構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等組成。
非內地校雙首長制
校長握決策權
與內地通行的高校由「黨委書記+校長」的雙首長制管理方式不同,《規定》表明,校長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並擔任辦學機構法定代表人。校長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選派,也可以由決策機構組織遴選。校長每年在中國居留應當不少於6個月。
按照規定,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辦學機構選用境外教材,須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的有關規定執行。此外,辦學機構要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展開黨群活動也是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展開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去年12月15日,海南省與德國比勒費爾德應用科學大學獨立辦學項目達成簽約意向,海南比勒費爾德應用科學大學,也成為中國境內啓動的首個境外高校獨立辦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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