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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律政司:例外情况 解密毋須先申手令 傳媒護消息來源屬辯解? 鄧炳強:所有人都要交材料

25-03-2026

政府前日公布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並即日生效,署理律政司長張國鈞(前左)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前右)等官員昨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簡介修訂內容。(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政府前日公布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並即日刊憲生效,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要求,可被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被問到警員若無手令、仍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的準則,署理律政司長張國鈞昨在立法會稱,若警員遇到「極端、例外」情况,包括危害國安罪行即將和明顯發生,且無合理時間申請手令,可在合理相信及懷疑下行使權力,但「未來要在法庭交代」。

立法會昨日就經修訂的實施細則舉行會議,會後被問到傳媒保護消息來源是否合理辯解,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不論當事人從事任何職業都要守法,「不會因特別某職業不用守法,或其材料不能瀏覽」,所有人都要交出材料。他又稱,警員須基於國安原因取得手令才能搜查設備,「並非隨便可在街上要求市民取出電話及密碼」。

鄧炳強在會上開場發言主動引述,坊間有聲音指修訂後警方可隨時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及密碼、「私隱全失」,他指有關說法不實,「是錯的、是嚇你的及誤導你的」。他稱,若有人「用沙發頂住門」阻止警方入屋搜查,可能觸犯「阻差辦公」,情况與拒絕提供密碼予警員調查電子設備相若,故修訂後設罰則「非常合理」,英國及澳洲也有類似法例。

民建聯葉傲冬關注罰則是否具阻嚇力,舉例稱指明人士「不提供密碼僅判監一年,提供可能被判10年」。鄧炳強說,局方有科技可解鎖,不會妨礙蒐證能力,但需要一些時間,可能延誤調查。至於指明人士是否涵蓋通訊設備或應用程式企業,鄧炳強重申修訂內容,稱指明人士涵蓋受調查者、擁有人、管有人,以及知悉有關密碼和解碼方法者等。

議員關注忘記密碼是否等同拒交 鄧:看言行

指明人士提供虛假或具誤導的解密方法,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3年。選委界陳祖光問及忘記密碼是否等同拒絕提供,鄧炳強稱「不能一概而論」,需視乎指明人士言行判斷,舉例若指明人士數度用手提電話,「無理由突稱忘記密碼」;若有紀錄顯示指明人士1年或3年前曾接觸該電子設備,忘記密碼可能屬合理。

另外,修訂新增「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包括訂明訴訟方須遵循程序。張國鈞指以往警方開封電子設備或複製材料,聲請人或其代表要在場見證,卻常以未能配合警方時間要求改期,令程序不斷延誤;修訂後,警方事先通知時間及地點,警方已可在聲請人或其代表不在場執行程序。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