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入
用戶登入
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明報專訊】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下實施細則,修訂或新增多項執法權力(見表),包括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可判監1年;海關則獲賦權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等。修訂另容許充公國安罪行被判10年或以上及終身監禁者的指明財產。修訂後實施細則昨刊憲並即日生效,立法會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今日開會,聽取政府介紹修訂內容。
《港區國安法》實施近6年,今次是頒布實施細則後第二次修訂,刊憲內容長達98頁。港府昨發稿稱,根據多年辦案、執行經驗及法庭案例,特首會同國安委修訂細則,「期望強化執法機構,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安風險」,又說修訂「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
昨生效 今立會介紹修訂
由律政司及保安局昨提交立法會文件中,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設備實施危害國安罪,並將電子資料加密;目前細則無授權警員要求嫌疑人等提供解密方法,增加調查難度,甚至可能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案者或無法獲關鍵證據。昨公布修訂涵蓋警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指明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不能不提供密碼,不得以導致自己入罪,或可能違反保密責任而不遵從,否則可被罰10萬元及監禁1年;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等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3年。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不認為是次修訂出現權力擴闊情况,僅因應經驗改善相關細節。他舉例當局一直獲賦權搜查,是次修訂列明遇到電子設備的處理手法,即可要求機主提供密碼等,在美國及英國等亦設相同條文。至於應否設覆核機制,他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截取電子設備需事先取得法庭手令,相信足以「把關」。
修訂同時涵蓋,因違反危害國安罪被判10年或以上及終身監禁者,或當局合理懷疑被定罪者擬將財產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該被定罪者指明財產須被充公。被定罪者可提出證據,證明被充公指明財產,對防止相關目的「明顯不相稱」;若獲信納,法庭須按相稱程度下令充公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以達至相關目的。
葉劉:可抗辯有一定保障
前保安局長、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是次修訂實施細則與本港其他法例做法相若,舉例被裁定違反洗黑錢罪的人,其資產都可被當局充公,而是次充公指明財產者,僅涵蓋被判囚起碼10年或終身監禁的當事人,「即並非普通案件,而是嚴重案件」;若當事人認為遭充公的財產不合乎比例,包括相關財產不屬於當事人,當事人只是信託人、而非真正受益人,或者只代表家族或公司持有,當事人亦可提出抗辯,相信對當事人有一定保障。
當局又表示,海關一般將在口岸截獲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惟由於不少寄運有關物品者身處境外,另不時出現未能確定物品擁有人的情况,刑事調查未必屬最有效處理方法。修訂賦權海關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其合理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
被檢取物品的擁有人或管有人可在檢取日起計60日內,就該物品為何不應被充公向海關關長作書面申述。若海關關長仍認為該物品應被充公,則可向裁判官申請,並由裁判官舉行聆訊。
此外,實施細則亦加入涉事人申請被捕發還護照時,警方或法庭接納做法「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裁判官批准被捕人離港時也可施加限制,確保在外不會干犯危害國安罪行。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