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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 單元2.2
【明報專訊】按《基本法》23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實施一年多,政府首度動用條例賦予的權力,建議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制訂附屬法例,立法建議包括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沒合法權限入內及作間諜活動等屬違法,並倡立法保密公署工作,包括禁止披露公署調查(見表)。保安局長鄧炳強沒正面回應中央有否指示立法,稱有鑑於地緣政治震盪升溫,須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安措施(見另稿)。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事務委員會昨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政府就制訂附屬法例的建議。立法會前晚發出會議預告,有關建議文件昨於會前約5小時公開,提及特區政府是按《條例》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制定多項條文協助國安公署執行國安法賦予的案件管轄權。按照《港區國安法》第55條,若案件涉該法列明的4類罪行,並符合指明條件,包括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况等,並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及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可行使案件管轄權。
「先訂立後審議」 最高罰款50萬囚7年
附例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立法,刊憲當日生效,暫未有具體立法時間,亦未見罰則;消息人士說要視乎罪行嚴重程度而定。《條例》訂明,附例最高刑罰不超過罰款50萬元和監禁7年。鄧炳強昨強調,訂立附例不涉及新增國安公署權力,不會令公務人員承擔新責任。
「禁地」不涉民居商地 不涵在外調查地點
立法文件建議特首根據《條例》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鄧炳強在會議表示,原意是保障公署的辦公地點免受間諜活動、搗亂行為等帶來風險,禁地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整幢建築,不影響民居或商業地方。至於公署蒐證調查地點會否列為禁地,他說公署在外搜查時會獲執法人員協助封鎖,保障已足夠。政府消息人士稱,禁地可以增減,若有改變會刊憲。
議員楊永杰憂慮市民或誤闖禁地。鄧炳強說刊憲公布禁地後,會公開地址及坐標範圍,並在禁地設告示,相信市民不會感混亂。議員鄧飛問到在禁地犯法的司法管轄權,鄧稱若不涉國安法第55條,將由本港執法。
目前按《駐軍法》劃定的軍事禁區、軍火庫及國防設施,以及中央或特區政府佔用的無線電及電訊設施等,按《條例》均屬禁地,任何人沒合法權限進入禁地,最高囚兩年;意圖危害國安而在禁地作間諜活動,最高囚20年。《條例》賦權警方及獲禁地授權的人員要求任何人離開禁地或毗鄰之處,以及停止查察等間諜行為。
消息:倘不知公署辦案 報道不違法
政府同時建議訂立條文保密國安公署工作,包括禁止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與公署調查有關的資料,同時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公署工作相關資料。就傳媒報道國安公署調查會否違法,政府消息人士稱若公署已公開有關資訊,或傳媒從公開資料知悉有人受查、惟不知道公署正辦理該案,不會觸犯法例。
《條例》規定,訂立附例旨在更有效實施國安法及國安公署職責。今次大部分條文為便利國安公署執行案件管轄權,鄧炳強在會後被問到,為何沒就被調查者或被捕人的權利保障訂立附例作平衡;他重申今次是按《條例》列明的目的立法。律政司長林定國在會上被問到附例有否增減主體法例,他強調「(附例)不可能減損原有國安法給予國安公署的權責」,強調不影響《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和《條例》對人權自由和法治原則的保障。
3條件下公署可管 陳弘毅稱疑犯權利跟內地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稱,倘國安公署動用案件管轄權,適用法律為內地的刑事訴訟法,被調查者或嫌疑人的權利按內地法律而定,國安公署的權力和界限則受國安法規定,非附屬法例處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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