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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2: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
【明報專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本月初通過並頒布《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區域投資者保護立法,除了在投資便利、權益保障、改良監督、法治保障等方面推出多項創新舉措,亦是將過往前海推出的多項優惠政策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鞏固投資者信心。
明報記者 林迎
《條例》分6章共42條,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法治建設處處長宋亮表示,作為全國首部區域投資者保護立法,《條例》是前海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的頂層設計,「《條例》緊扣《前海方案》要求,着眼於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突出前海投資者保護的特定化需求,推動前海投資者保護制度創新的思路」。宋亮介紹,《條例》進一步完善民企外企權益保護體系,旨在增強國內外企業投資前海的信心,有助於前海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着眼「不重複上位法規定」
參照全球相關規定 創新制度可複製
所謂「不重複上位法規定」,是指《條例》的訂立較少照搬全國或廣東省相關法律的條文,而是參照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係協定》(RCE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係協定》(CPTPP)及世界銀行《宜商環境》(BEE)中關於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同時寫入了多條前海歷來在投資、貿易、金融、法治等領域的制度創新。例如第十六條有關前海的港資銀行可在徵得香港居民同意下,共用香港母銀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况,就是出自今年2月人民銀行等部門公布的「前海金融30條」。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發展與國資國企研究所執行所長余凌曲表示:「這次以特區立法的形式將創新經驗固化,代表這些經驗被前海驗證過,可以發揮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投資者權益等作用,值得對外複製推廣。」
此外,《條例》提出要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實施「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改善惠企政策落實機制,讓符合資格的企業不用申請便可享優惠,讓投資更便利;同時要求加強企業權益保護,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減少監管干預,並要求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從法治上給予投資者更公平和有保障的營商環境。
簡化許可經營審批 改善惠企政策落實
「加強對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穩定經營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意義重大。」宋亮稱,長期以來,企業多數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政府採購、投訴舉報處理等問題,《條例》亦有回應這些關切,例如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條提到提升前海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前海健全有關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用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等。
「立法的邏輯是從特殊到一般,再以一般來指導特殊。前海擁有許多先行先試成果,但若缺乏上位法律法規依據,會面臨一定的行政風險,即『法無授權不可為』。」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丁華文表示,《條例》使前海在相關領域的監管和服務工作有了更明確清晰的指引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