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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享遺產繼承權 律政司上訴駁回 官指終院已推翻異性婚姻特權論 現制予同志沉重負擔

25-10-2023

【明報專訊】高院原訟庭約3年前裁定,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遺產繼承權。上訴庭昨駁回政府一方上訴,下令維持原判。政府上訴時爭議,遺產繼承法例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有助鼓勵異性伴侶結婚,猶如要加入私人俱樂部成為會員,才可享特殊福利。上訴庭判辭指終院早在其他案件,駁回異性伴侶可獨享權利的主張;現時制度對同性伴侶構成沉重負擔,難稱合理。

政府:研究判辭考慮跟進否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已離世的吳翰林(Edgar),以及代為訴訟的丈夫李亦豪(Henry)。Henry透過律師樓表示,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否定兩人的婚姻關係,如同在傷口灑鹽,冀政府尊重判決(見另稿)。政府發言人回覆表示會研究判辭,考慮需否跟進,現階段不會評論。

本案關鍵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列明的「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意味一旦同性伴侶未立遺囑下逝世,另一半將無法繼承財產。時任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裁定申請人勝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昨一致駁回上訴。

律政司先指出《基本法》賦予異性伴侶特殊地位,本港遺產繼承制度以異性伴侶有責任終身彼此照顧為前提。惟法官區慶祥表示,法例的「有效婚姻」包括以外國法律締結的婚姻,從遺產分發贍養費的對象亦包括死者父母和兄弟姊妹,並非植根於異性婚姻關係。

律政司指出,維持異性伴侶享有遺產繼承權,有助保障傳統婚姻地位,鼓勵異性戀者結婚及組織家庭,「好比吸引人加入私人俱樂部成為會員,可享特殊福利和權利」。區官不接納說法,引述終院在受養人簽證「QT案」判辭,指政府以沒有在本港結婚為由,來說明異性和同性伴侶的待遇差異,屬於循環論證(自圓其說);終院早已駁回傳統婚姻可享特殊「核心權利」的主張,因此本案原審裁決無誤。

官指無關維持行政效率

律政司亦提出,遺產法例下的婚姻僅限異性伴侶,可確保和其他法例的定義一致;即使法例包涵「一夫多妻」的舊式婚姻,僅旨在顧及中國法律和習俗,最終只有一夫一妻制獲本港認可。區官批評此說法不着邊際,指律政司無法證明遺產法例排除同性伴侶,和維持行政效率之間有合理關連。

另一法官張澤祐指出,即使本案申請人曾訂立遺囑,亦可能被裁定無效,導致另一半無法受惠於遺產條例以繼承物業等,他認為遺產法例因性傾向而構成的差別待遇顯而易見,故駁回律政司上訴。

【案件編號:CACV5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