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Icon

 /  ENG

主題3:互聯相依的當代世界

AI生成作品 用家孭刑責 法律界提醒:誹謗會被控 創作要小心

18-09-2023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翁妍婷(右)表示,用家使用人工智能創作時,務必要小心,因為若內容涉及誹謗,作為系統用家也難免會被控,左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頌怡。(陳偉燊攝)

【明報專訊】現時社會上利用人工智能(AI)幫助生產,甚至使用相關的文字生成技術去創作日益普遍。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提醒,現行法律不會視人工智能系統擁有資產及作品,最終人類作為最後監督者及用家,須為生成的作品負起法律責任。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翁妍婷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礙於人工智能系統並不是人類,因此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法律上不能說其擁有權屬人工智能系統。「反而在人類主導下,利用人工智能去輔助及作為工具去再創作,若果過程中出錯,人類作為背後監督者,便要負起責任。」說明只有人類才對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擁有權利。即使人工智能公司對使用其系統生成的作品提出免責條款,一旦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內容涉及誹謗,作為系統用家也難免會被告,因此翁妍婷提醒使用人工智能創作時,務必要小心行事。員工作為人工智能產品的用家,生成作品後,一旦出錯,企業也難免要承擔法律責任。

AI公司可與用家協議釐清責任

雖然理論上可購買保險,為一旦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出現問題時,提供保障,翁妍婷卻指,保險其實有很多情况不予保障。人工智能公司其實可以和用家協議,寫明利用其產品生產出來的作品歸屬人類及用家,則可以釐清情况。按香港現有已優化的知識產權法例,作品利益歸於原創者。若發現有人有違知識產權下,原創者可要求律師出信提出控訴,要求當事人停用其作品或返還得益,甚至要求披露違反情况。由於人工智能是不能擁有任何作品權益,因此跟進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致違犯知識產權的個案時,原創者宜向法庭提出查詢及尋求指示。

港原版權持有人保障較弱

該行律師劉頌怡更指,按《版權條例》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去創作作品,則歸類為電腦生成,但是創作作品時須經人類作者安排,並且付出勞務及技能,因此生成後的作品亦可受版權保障。至於作品轉給用戶時,她認為要設有條款、細則的合約去規範。但是依香港的法例,其實沒有要求人工智能研發商披露使用那些原創作。現時市面亦沒有軟件去從文字去推論生成作品的過程中,辨識出運用了甚麼資料,因此原版權持有人在保障上較弱。這與在英國及美國曾經有藝術家,對人工智能的研發商發起集體訴訟的情况,有所不同。